开设赌场罪的主要
犯罪行为表现有以下几种动态情况:首先,通过建立线上或线下赌博网站来接受投注,从而达到
聚众赌博、以获取利益之目的;其次,通过建设和运营赌博网站,进而为其他人士组织或策划赌博活动提供平台和工具;再次,作为赌博网站的
代理,其
犯罪方式则是接受广大民众的投注;再者,参与赌博网站经营收益的分享;此外,尽管知道是赌博网站,但仍然为其提供各种财务结算服务、互联网连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共享、通讯传输信道支持、投放广告、招募新用户以及软件开发、技术支援等服务,且所取得金额超过两万元人民币以上;最后,为赌博网站提供现金支付结算服务,协助其收集赌资超过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总的来说,任何一种符合上述特定条件之一的行为,都可能会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
刑事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