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及其表现形式颇为多样化。
其中较为典型且常见者,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况:首先,预见性违约,这就好比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来临前,一方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或者借助自身的行为举止来表示自己不会履行该合同所赋予的义乌;其次,实际性的违约情况,如
当事人拒绝
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甚至出现故意的延期执行,以及不彻底地履行,例如对合同中所设定的数量与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履行未能达到标准。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
违约行为,例如不当履行,即在履行过程中,履行的地点、方式等方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另外,
违约损害赔偿也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它既包含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
赔偿方案,也涵盖了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赔偿标准。
至于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适用
定金罚则等等。
而这些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