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网络赌博而
被拘留的情况,往往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主要情境:首先是涉及到的网赌金额过大,已经达到了
刑法中所定义的
赌博罪的明确
立案标准;其次是
行为人可能以组织或者劝诱他人加入网赌为手段,从其中实现利润获取,从而导致其触犯了
开设赌场罪这一条律;最后虽然尚未达到
犯罪的程度,然而由于频繁参与并且屡教不改正直罔顾法律
法规,就有可能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赌博罪的发生需要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即在主观需求上必须以追求盈利为目的,而在客观行为上则表现为大规模的集体性赌博,或者是将赌博作为自己的全职工作。
至于开设赌场罪,则是对那些发起设立赌博网站,或是在赌博网站里充当
代理人的人所施加的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机构往往会运用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网站后台数据等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判断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情节究竟有多么严重。
总的来说,网络赌博不仅是非法的行为,而且也是
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应当避免踏足这条危险的河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