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采取拘捕措施的人员,如果认定这些人员需要进一步追究
刑事责任,应该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例外,在特定情形下(例如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成群作案等严
重犯罪案件),申请审查并批准的时间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延展为四个工作日。
同时,依据相关
法规要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批准请求书之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执行
逮捕或者不予执行逮捕的决策。
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而言,若您遭遇此类情况,首先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未得到
批准逮捕且未获释的具体原因;如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且合法的解释,那么您便有权利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领导部门乃至检察院提出投诉、控告,并要求其依法介入处理此事件、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