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开设赌场罪的
量刑时,我们需要全面且深入地衡量各种相关要素。
通常而言,只要
行为人在实施赌博活动中以获取利润为直接动机或作为其主要职业选择,则应被判定为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情况,并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是相应
管制措施,同时还须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
然而,若开设赌场的情节较为严重,例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万元、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超过120人等,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至于最终的
判刑期限,这将取决于
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
自首立功等方面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