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
购房者而言,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均有权利行使
退房权:首先,如开发商在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即进行销售行为,即属于违规操作。
其次,若所购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相比,两者间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界限,则此等情况也可作为退房理由。
再者,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经过购房者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即三个月)履行义务,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退房。
此外,若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至于无法正常交付使用,或者即使已经交付使用,但经过权威机构的严格检验,发现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符合标准,那么购房者亦可据此提出退房申请。
最后,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且这种状况持续超过了一年的时间,那么购房者同样拥有退房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购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到期后,超过一年的期限,仍然无法完成登记手续,也是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请求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