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资数额累计的计算问题,其复杂性往往是多方面的。
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便是当场查获的赌博所用现金、筹码以及其他可以直接归类为赌资的物品。
其次,虽然以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等方式流转变动的资金似乎不够直观地体现出赌博行为,然而只要有充分
证据证实这些资金与赌博活动有关联,同样会被纳入计算范围内。
再者,涉及到将赌博赢取的财物转化为赌资的问题时,已经实际支出的部分将不予计入,仅就未支出部分进行积累计算。
此外,无论是在不同游戏环节,还是在不同时间段或是不同赌博场所中产生的赌资,都必须予以综合全面考虑并加以累积计算。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针对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案件的特殊性质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