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涵盖的三项主要
抗辩权如下所示:第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
双务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未能进行对等支付前,其中任一方具有权利暂停履行自身应尽的
债务责任;第二,
先履行抗辩权,意指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担了债务,且存在着先后履行的次序。
若先履行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其义务,后续履行的一方将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反之,若先履行一方的履约行为与约定不符,那么其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三,
不安抗辩权。
在面临合同先行
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手中,如果拥有确凿
证据证实对方业务运营出现严重恶化等导致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依法暂时停止履行义务。
这些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确保
合同签订双方在商业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及其合法权益,推动合同的更有效实施以及维护市场交易规则的稳定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