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法体系中,并未设置专门针对"
互殴罪"的相关条款。
然而,在
治安管理处罚规程以及
刑事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中,对于互殴行为的判定,往往要参照多方面的要素进行深入分析与综合考量,这些要素包括:首先,双方
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即他们是否具有主动发起攻击或者被动实施防御的意愿;其次,要探究引发冲突的原因以及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究竟是哪一方率先引发事件、又或是哪一方所犯的错误更为严重;最后,还要分析他们在冲突中所展现出的实际行动,如攻击方式、力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如果经查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
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并且实际实施了相关
暴力行为,那么此类案件往往被裁定为互殴行为。
然而,若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明显属于为阻止
违法侵犯进行的自卫,且其行为符合
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互殴行为。
总而言之,对互殴行为的判定需要全面审视案件的所有
证据材料以及具体情节,以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