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因违约所引起的实际损失之计算,其考量因素主要涉及到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种范畴。
其中,直接损失乃因
违约行为而直接引发的现存财产的贬值或缩水,例如,由于货物毁损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及应收账款未获清偿等等。
相较之下,间接损失则展示为预期利益的丧失,也就是说,若合同正常履行的话原本可取得的收益,例如,由于对方面临的违约导致合约未能实现,进而引发的潜在利润损失。
关于其计算方法,主要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首先,差额法:该种方法意在比较违约事件发生前后财产状况的差异;其次,约定义务限制原则:若合同中已明确列出了有关损失计算的具体准则,便需按照其中的规定进行磋商与解决;最后,类比法则:参考类似事例中的损失金额,以此作为参考标准来得出相应结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涉及到哪种损失计算方式,其必须具备确定性以及必然性的特点,并且是违约方在缔结合同时就已经意识到了,或者说是理所当然会预见得到的,因为违约行为可能会带来的损失。
另外,作为受害者一方,他们也负有制止损失进一步扩散的责任,否则,对于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将无法寻求法律
救济途径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