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环节的期限会因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存在差异。
通常来说,对于在
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或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其接受侦查期间的
羁押时间最长不可超过两个月。
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已到了期限却未能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而将
侦查羁押期限进行相应延长,限期为一个月。
然而,若涉及到的是地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特大复杂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则需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另外,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处罚,并且按照规定的延长
期限届满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同样需要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才能再次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