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的各位读者朋友们,对于非自愿签署的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这一问题,我们通常会给出否定的回答。
这种协议的核心原则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以及深入协商的基础之上的。
然而当有足够的
证据表明签署当时存在诸如
欺诈、
胁迫或者其他形式的违背
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个协议可能会被裁定为无效或者可以予以撤销。
但是请注意,申请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协议签订过程中的非自愿性,例如相关的书面文件、实物资料、见证者的证词等等。
如果缺乏这样的证据支撑,仅仅口头提出非自愿性的主张很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因此,我衷心地奉劝大家倘若遇到类似的情况,务必及时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