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的分类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
预期违约的情况,它包括了两种形态:明示和默示。
其中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未到之时,有一方
当事人以明确的言辞或者行为来表示他不会依照原有的合同进行履行;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该违约方并没有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声明他们将不会履行该项合同内容,但是却表露出了他们很可能不履行该合同的事实。
第二种情况是实际违约现象的出现,这类情况具体细化之后还可以进一步被分解为三个子
类别: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
合同签订的双方中有一方全面、彻底地拒绝按照双方当初达成的协议来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至于迟延履行的情况,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尚未届满时,承受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开始行动,但是该方所采取的动作并不能使其在合同所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得以全部履行。
最后,不适当履行则主要是指尽管履约方履行的行为确实存在,并且该行为也满足了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所注明的某些条件,但是这个行为并未能达到合同中规定的对品质、数量等方面所设立的严格要求。
第三个方面是部分违约与完全违约之间的区别。
部分违约是指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部分条款被违反,而完全违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条款都没有得到遵守。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违约情况,它们在法律层面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都会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