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形式:预期违约,这其中又包含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种
类别。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
当事人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不会按照其承诺履行相应的
合同义务,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举止揭示出其无法
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而实际违约则包含了更为严重的情况,比如拒绝履行,也就是公然拒绝对合同进行全面履行;再比如迟延履行,这意味着擅自推迟了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节点之外,而且这种晚于规定时限的执行行为会对合同双方造成不利影响;又如不适当履行,这代表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履行的质量或数量未能达到约定标准的显著问题;或者部分履行,这意味着合同一方虽然实施了履约行为,但并未完成全部职责。
最后,还有一种特殊类型的违约情形被称为加害给付,这个词组代表的是不仅违约,还会给合同另一方导致其他实质性的损害。
对于这些不同的违约形态,在法律实践中对其认定和相应处理均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范进行详尽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