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
当事人发起和组织的群体性
斗殴活动,也被视为所谓的“
聚众斗殴”行为。
事实上,对于聚众斗殴而言,并非只有两端同时存在才可被判定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
聚众斗殴罪乃是一种恶
性犯罪,通常情况下是由个人或者较为少数的团体为报复他人、争夺地盘或是出于某些不道德的意图,通过纠集大量人群形成帮派组织,进行相互之间的斗殴,从而对社会
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行为。
尽管单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召集聚集人群且同时实施了斗殴,但这无疑仍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在判断单方面聚众斗殴的性质时,我们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
行为人是否确实召集了众多人员;其次,他们的主观动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再次,他们是否实际采取了斗殴行动;最后,他们的行为是否已经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
然而,在
量刑过程中,可能会依据具体案情,例如参与斗殴的人数、所导致的结果等因素,对单方聚众斗殴与双方聚众斗殴进行区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