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钱罪中,“明知”是极为重要的主观认定条件。
“明知”涵盖确切知晓和应当知晓这两种情形。确切知晓意味着存在明确的
证据,能显示
行为人知晓资金等财产是
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应当知晓属于一种推定,依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处的接触环境、交易的价格、方式以及规模等呈现出的异常情况,倘若一般人处于行为人的位置能够察觉到财产来源的非法性,便可认定为应当知晓。
然而,倘若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并不知晓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那么就不能认定其构成洗钱罪。这一认定的目的在于,在打击洗钱犯罪与保护正常交易活动之间找到平衡,避免过度扩大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