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针对
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需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故而,一般情况下是3至7天可能下达
逮捕令,特殊情况加上延长的可能最长为37天。
但这仅为大致的时间范围,具体案件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像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情况等都会对这个时间进程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