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以营利为目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便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
聚众赌博”:其一,组织3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5000元及以上;其二,组织3人及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及以上;其三,组织3人及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及以上。
其中,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是重要的认定标准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
倘若存在其他严重情形,即便赌资未达到该数额,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罪。
并且,不同地区可能依照当地的实际状况,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制定更为细致的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