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知情”本身并不能直接充当诈骗的
证据。
在对诈骗罪进行认定时,需要有明确的
主观故意以及客观的诈骗行为等诸多要素。
从证据方面来讲,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应当知情”属于一种比较模糊的主观推测情形,并非法定的证据类型(像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等)。
要证实存在诈骗行为,需要有能够证明诈骗者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的直接证据,比如
虚假的合同文件等;同时还得证明其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诈骗者取得财物后有挥霍行为等相关证据。
而“应当知情”或许可以作为调查的线索,引导去收集其他有力的证据,但单独是不能作为
认定诈骗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