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若以盈利为目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便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
聚众赌博”:其一,组织 3 人及以上参与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及以上;其二,组织 3 人及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及以上;其三,组织 3 人及以上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及以上。
其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这一标准,在判断是否构成
聚众赌博罪时,是关于赌资方面的关键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地会依照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运用,从而精准打击赌博
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