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钱罪范畴中,“明知”是极为重要的主观
构成要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明知”涵盖确切知晓以及应当知晓这两种情形。
倘若
行为人确切知晓资金来源为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却依然实施洗钱行为,那么就会构成洗钱罪。
而“应当知道”是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像交易方式、资金流向、行为人认知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理应意识到资金来源属于上述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却仍进行洗钱操作,这种情况也符合洗钱罪“明知”的主观要件。
需要留意的是,不同的
司法机关在对“应当知道”进行判断时,会依照严格的
证据和标准来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