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
逮捕之后,侦查
羁押的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
要是案情复杂,到了期限还不能结束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就能延长一个月。
要是属于交通极其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按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结束后,仍然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又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通常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天以内作出决定。
检察院
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受理后的两个月以内进行宣判,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