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与“应当知情”在不同的法律情境里,其意义存在差异,不能轻易地比较哪一个所对应的罪行更为严重。
“知情”指的是确切地知晓相关的事实情况。
就像在
窝藏、包庇罪中,倘若
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是
犯罪的人,并且对其进行
窝藏、包庇,那么就满足了该罪的主观要件。
“应当知情”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是依据常理、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等因素,推断出其应该知晓某些事实。
例如在某些涉及
侵权产品销售的情形中,销售者虽然声称自己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但是根据进货渠道、价格等因素来判断,其应当是知道的,即便如此,仍可能需要承担
侵权责任。
罪行的严重程度主要是由具体的
罪名、
犯罪行为的情节(比如手段、后果、主观恶意等)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所决定的,而并非仅仅取决于“知情”还是“应当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