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刑事诉讼范畴内,并未明确规定认定开设赌场罪必须具备特定数量的
证人证言。
倘若单个
证人的
证言能够明晰且准确地呈现案件事实的相关要素,像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参与人员以及运营方式等,并且该证言满足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要求,那么就能够将其作为证据来运用。
当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常会综合多种证据来认定
犯罪事实,其中包含
物证(例如赌具等)、
书证(像账本等)、多个证人的证言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不能仅仅凭借证人证言的数量来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关键在于证据整体的证明力能否达到确切、充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