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若以营利为目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便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
聚众赌博”:其一,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及以上;其二,组织 3 人及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及以上;其三,组织 3 人及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及以上。
倘若是开设赌场,只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通常就可构成
犯罪,虽无特定的赌资数额标准,但赌资数额可作为
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需注意,不同地区可能会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些本地的具体标准,不过总体上都遵循上述大致的框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