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体系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备司法审判等职能。
一般而言,一个法院无法直接
起诉另一个法院。
由于法院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司法体制内部的管理、监督以及审级制度等进行调整。
比如,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存在审判监督关系,要是对下级法院的裁判等有不同意见,能够通过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来加以纠正,像
二审、再审等。
不过,倘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法院在民事活动中作为民事主体而产生
纠纷(像购买办公用品未付款等这类
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那么就可能会受到其他法院在
民事审判权范围内的审查,但这并非是通常所说的“起诉法院”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