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
从自然人方面来看,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倘若实施了特定的洗钱行为,就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些特定行为有:为对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提供资金账户,协助把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把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
单位若实施上述行为,同样能够构成洗钱罪的主体。
单位犯洗钱罪的,要对单位判
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