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形下,倘若原告依规申请
司法鉴定,而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席,通常不会对
鉴定程序的推进造成阻碍。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而言,鉴定机构能够凭借原告提供的检材等相关资料展开鉴定工作。
要是鉴定程序合法且合规,所依据的材料既充分又真实,那么该鉴定结论在
诉讼过程中有可能会被法院所采纳。
当然,被告不到场或许会失去对鉴定过程提出不同意见的时机,像对检材的提取以及鉴定方法等方面。
不过,被告在
诉讼期间依然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如果能够提供足以反驳的
证据,法院或许会重新考量对鉴定结论的采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