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范畴内,倘若历经二次侦查依旧存在
证据不充分的状况,一般就不应再把
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侦查机关针对刑事案件展开侦查工作,其目的在于搜集那些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当进行一次
补充侦查后
证据不足时,能够开展第二次补充侦查。然而,在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后依然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且不符合
起诉条件时,侦查机关不应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而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等
处理决定。
这里所说的证据不足,指的是所搜集到的证据无法达到
刑事诉讼中对于定罪
量刑所必需的证明标准,其中包含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缺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