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若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 5000 元及以上;或组织 3 人及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 5 万元及以上;或组织 3 人及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 20 人及以上;或组织 10 名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
收取回扣、介绍费,就属于
刑法规定的“
聚众赌博”,这属于较严重的赌博情形。
对于一般
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较大赌资”,各地会依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确定标准,但目前海南地方尚无单独针对“大赌博”赌资的全国统一明确且区别于上述
刑事标准的确切数额规定。然而,但凡涉及赌博行为,皆为
违法,应远离赌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