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从
案件移交到法院到开始开庭,不存在固定的时长限定。
在司法实际中,这受诸多因素影响。
若法院受理案件后,采用
简易程序审理,需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要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出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