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若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便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
聚众赌博”:其一,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通过抽头获取的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及以上;其二,组织 3 人及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及以上;其三,组织 3 人及以上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及以上。各个地区可能会依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出更为详细、具体的标准,不过总体上都需在上述法律的框架范围之内。倘若涉及这类法律问题,就应当留意,对于赌博行为的界定,除了金额标准之外,还需从组织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