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重要条件包含:其一,主观方面呈现为故意,意思是清楚知晓自身行为会引发抢夺公私财物的后果,并且期望或者任由这种结果出现。
其二,客观方面体现为趁人不留意、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施加有形的力量,让他人来不及抵抗,从而获取
数额较大的财物。
这里的“乘人不备”“出其不意”着重于行为的突发性,“公然”则表明行为的公开性,并且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是 1000 元到 3000 元及以上。
倘若抢夺的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许不构成抢夺罪,然而可能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
违法行为。
总之,抢夺罪需要同时符合
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数额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