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构成
挪用资金罪,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判断。
倘若股东凭借职务之便,把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
借给他人,并且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还未归还,又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就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需要留意的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股东如果符合这个身份并且有上述行为,才可能被认定构成此罪。
要是股东仅仅是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公司事务,没有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就不构成该罪。
具体情形需依据实际
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