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未必算
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指
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包括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
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抑或是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而挪用公司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
挪作他用或
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
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司资金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司资金,可能同时构成
挪用公款罪与
挪用资金罪,需
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