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