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堰村农转非七社,十社1992年12月30日(批文日期),农转非的性质属于由村里自主开发,村里自己安排被转人员工作及其他农转非的安排补偿事宜,但批文与实际征地应有个缓冲过程,所以村里又规定如果在批文后1年(1992.12.31至1993.12.31)所岀生的小孩同样按农转非处理(分房及集团资产效益每年的分配),但现在准备撤村,村里又规定1993.1.1-1993.12.31岀生的小孩不参与集体资产分配。我想咨询律师这个合理吗?谢谢!
[律师回复] 2016年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公司退休的人员,不隶属当年养老金调整范围的人员。只能等待2017年及以后养老金调整时受益。根据惯例限定,2016年1月份第一次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隶属2016年退休范围。但2016年1月至6月解决退休的人员,在今年年中也会有一个重算养老金的机会。确定退休当年养老金待遇的基数之一为退休当年的上2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薪水,而上2年度的社会平均薪水多是在次年6月左右公布。目前2015年的社平薪水还未公布。所以在2016年1月至6月解决退休的人员,只能待上年的社平薪水确定后,将再次核算退休待遇。这一做法仅限在每年1月至6月间解决退休手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