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财产支付
清算费用,然后偿还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
债务,返还
合伙人的
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
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按《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
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
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