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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转让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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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不是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了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式为发出书面通知。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据此向其他股东发通知,取得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即可。
股东会转让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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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股东会同意吗
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同意,但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股东之间转让的不需要。如果是中外合资的公司,则属于董事会决议。
11浏览 2025-02-08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怎么转让
16浏览 2025-07-05
股东转让股权时股东有没有权利转让其他股东?
[律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能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在注重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还要保持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关系。所以新公司法在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说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并没有明确对于部分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理论界对此问题争执激烈。认为其他股东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关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规定,所有股东可以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原有股东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3、具有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能够分割和部分转让。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虽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着即可自由转让。 2、《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考虑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即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实践中,有些人之所以愿意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特定比例的股权已兼具了公司控制权的性质。此时的股权已具有不可分性。若其他股东只愿购买部分股权,不愿收购剩余股权,第三人也因无法达到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而拒绝受让剩余股权,股权转让将无法继续进行,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综合以上观点,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可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若没有规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说明的是: 首先,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对于其他股东来说仅是为了保护其交易机会,并非为了使其获得交易的优惠;对于转让股权的股东来说,仅是对其交易对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并非要减损欲转让的股权的价值。 其次,转让出资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股东有权决定一次转让全部股权或转让部分股权。 最后,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这个前提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则只能对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想受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仍旧只愿购买部分股权,那么二者的购买条件并不等同,其他股东自然不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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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7浏览 2025-02-02
股东怎么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9浏览 2025-02-04
我伯母看好某个行业了,没有经过家人的同意,就把钱给投资到该公司了,之前和单位已经约定好了,强制性不能去转让股权的,对于约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吗?
[律师回复] 如果章程规定股权禁止对外转让,那么该规定是否有效。这是一个老话题,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效;一种认为无效。认为有效的依据是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认为无效的依据是股权具有转让的自然属性,章程的约定不能和公司法第71条前3款的规定根本性违反,否则,前3款的规定便成一纸废文(有法院判决如是说)。 本文对此问题的看法:出现这一分歧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公司法第71条的理解,或者说,公司法第71条的内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的空间,同时没有司法解释等正式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细化性规范,在实践中,又确实存在禁止股权转让的实际需求。 先来看看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第2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得购买,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3款规定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前3款确定的原则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对外转让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总之,只要打算转让并且有买家,就不会卖不了。规定很清晰,理解上也没有任何歧义。但关键问题出在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款如何理解?就出现分歧啦。是章程只要就股权转让事宜做出约定就属有效规定,还是得在不影响股东能够转让的前提下对其提高或者降低限制才可以?也就是说不能和该条前3款规定根本性违反。 如果仅就该条规定文义,不考虑其他因素,似乎应该是前者的理解。即:前3款属于倡导性规定,章程可以照葫芦画瓢抄一遍,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果做出不同规定的,则以章程为准。所谓另有规定,当然是和前款规定不同或者是存在冲突的规定,如果基本一致,那就谈不到另有规定,如果不得存在冲突,就不能仅仅说“从其规定”,得说清楚在股权转让的哪个方面可以另行规定并从其规定。所以,对该条的理解出现分歧,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也并不奇怪。因为条文规定的本身内容应属于前者的理解,但是结合股权本身性质又觉得前者的理解有不妥之处。 从相关判决来看,有法院的观点是: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得根本性违反公司法第71条前3款的规定,即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无效。还有文提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中曾经有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的内容,后来删掉啦,但问题是为什么删掉了呢?这是否意味着该等问题实际上并未达成一致的司法意见。或者说,还不能断言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规定一律无效还为时尚早呢? 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能转让股权的需求。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任何一位转让股权退出之后可能都会对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此时,大家在章程中规定不得转让股权,既然已经放弃退出的权利,为什么就一定要无效呢?这不是说认为禁止股权转让为无效规定的观点就不对。只是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可以禁止转让这一理解还是有依据的。当然,禁止转让确实在法律的理解上走向极端化,类似的情形还有,公司法规定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可不可以规定:拥有百分之零点零一出资的股东拥有百分之百的表决权呢?单从法律条文来说,似乎没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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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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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让自然人股东股权?如何转让转让自然人股东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股东股权怎么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一、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另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股权的意向。 二、转让股权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古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对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 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受让股权的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股权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四、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五、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六、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股权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股权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股权发生变化,因此,通常需要按《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提议要求股东会予以更换,可由其出任或委任新的董事或监事。但对于仅仅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和出资额的记载,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表决。 七、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股权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八、必要时进行转让股权公告。 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股权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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