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革为完全的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不再有法定期限束缚,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无需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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