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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