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可见,只要了解案情,并且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且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就可以作为证人予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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