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
双倍工资的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工资。
2.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在一个月的“
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