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
司法鉴定机构均独立对外履行鉴定职责,形成的鉴定结论属于法律上的
证据,各个鉴定机构之间没有级别区分。
鉴定机构可以独立承接合法的委托者的司法鉴定申请,对委托者没有地域的限制。即:只要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国内任何地域的任何鉴定委托。
异地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
1、选择鉴定机构
当事人应当依据法院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指定地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当事人
协商一致的,应当委托双方约定的机构,约定的机构无相应资质的,应另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或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
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择优与随机原则进行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2、补充材料
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鉴定所必须材料的,予以中止鉴定。对鉴定时限造成影响的,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