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
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
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
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
证据。 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
申辩以及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
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
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