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
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到期的应当续延。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
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对于超过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
长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
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
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
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