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
民法院在受理
公诉转
自诉案件时的如何审查问题,笔者认为,虽然
刑诉法规定
自诉人在
提起自诉时要有
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实质性的审查就意味着法院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
犯罪,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判断,而要作出这样的判断必须要经过
开庭审理的程序,否则所作出的判断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负责
立案的
审判人员显然不可能在立案时就进行开庭,因此,在受理案件时法院所进行的审查只能是程序性的审查,与一般的案件是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的。鉴于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殊性,在进行审查时主要应审查以下方面:一是要符合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理此类案件作出的明确规定,如被告人是否明确,
诉讼主体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属于法院
管辖等;二是对自诉人提供证据的审查,只要自诉人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对其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并且该行为造成了自诉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到
刑罚处罚,只有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后才能作出最终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