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让签订告知书,说明这个案件公安局已经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构成
犯罪,向法院
提起公诉,签字是确认你已知晓此事。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