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出现上述相关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不予提请逮捕,其认定的依据是根据诉讼案件的相关犯罪事实来确定的,如果犯罪事实中涉及主观上述情况的可以不进行批捕,但如果存在必须批捕的条件,则可以依法由检察机关进行批捕,并审查起诉和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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