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拒执罪有着较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对那些有经济能力拒不偿还的、转移或藏匿自己的资产而拒不执行的等等情况构成的拒执罪。虽然未对拒执罪对方协商赔偿做明确解释,但这种行为属积极赔偿,执行了国家的有效判决。所以就不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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